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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死两人 两名被告人获轻判 法院一审认定二被告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主犯获刑八年,从犯获免予刑罚

柳州晚报 2017-11-28 12:12 大字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命案作出宣判,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韦某华、罗某持刀刺死余某某、唐某某两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主犯韦某华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从犯罗某免予刑事处罚。两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4885.6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通讯员 吴汉君 记者 李澜

因找人问题起口角引发命案

被告人韦某华,36岁,被告人罗某,42岁,两人均为某公司职工。

2016年3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韦某华酒后驾驶电动车到鱼峰区银桐路某KTV前台找负责人归还欠款时,因找人问题与在店内消费的被害人余某某、唐某某发生口角,韦某华感觉到对方想打人就离开前台。

随后,余某某拿起前台的计算器欲砸罗某时被旁边的唐某某制止。韦某华在KTV门口的电动车座包内,拿出水果刀放在裤子右后边的口袋再次回到前台,后与余某某发生口角离开时被余某某拉扯住。

罗某上前将两人劝开,后余某某欲再冲上前找韦某华理论时被罗某制止。韦某华在KTV门口附近等候罗某时,余某某从KTV前台冲出去踢韦某华后背,韦某华随即反击,罗某与温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亦上前参与打斗。

韦某华持刀朝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人身上乱捅,罗某协助韦某华反击余某某等人,致使李某某的手被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余某某心脏被刺破裂及左骼内静脉大出血死亡,唐某某肠系膜下动、静脉及下腔静脉刺破大出血死亡。韦某华在打斗过程中被余某某等人击打头面部导致左上眼睑受伤流血,经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罗某在案发现场附近被抓获,韦某华于2016年3月29日0时50分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属防卫过当

法院经审认为,从本案的起因和发展过程看,韦某华、罗某到某KTV的目的是归还欠款,事先并无斗殴的故意。与余某某、唐某某发生口角后,韦某华、罗某两人也没有主动攻击对方的行为和意图,韦某华还主动离开争执的中心地带——前台,到KTV门口等候罗某。反观余某某一方,余某某起初持计算器欲打韦某华被人制止,在韦某华离开前台时又对韦某华进行纠缠被罗某劝阻,后趁韦某华在KTV门口背对其时,从韦某华背后用脚猛踢韦某华进行偷袭。在罗某加入打斗后,温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亦上前帮余某某殴打韦某华、罗某。

本案中,韦某华在人身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予以反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就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而言,韦某华突然受到他人袭击,慌乱之下持刀进行反击,是无法冷静地对捅刺部位进行选择和对捅刺力度进行有效控制的,故其行为虽然造成他人死亡后果,但不能认为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韦某华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两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其防卫过当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罗某在韦某华实施伤害行为时提供了帮助,是韦某华故意伤害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韦某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韦某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某华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方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对两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害人方有过错,可减轻两被告人的民事责任,由两被告人共同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百分之九十的经济损失,即赔偿余某光、罗某某、余某琦、余某航、朱某某27442.8元,赔偿唐某华、黄某叶27442.8元。

最终,市中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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