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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完购房定金 房主迟迟不过户 购房者起诉维权获法院支持

南国今报 2017-10-25 17:05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市民韦先生通过中介购买柳州市鱼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怎知付了定金和中介服务费后,房主黄女士迟迟未能办理过户等手续。今年6月,韦先生将黄女士起诉到鱼峰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由黄返还韦购房定金并支付中介服务费、违约金等3万余元。

今年4月,韦先生计划与女友结婚,想通过中介购买一套房屋。4月25日,经过多次看房,韦先生选中了位于鱼峰区某小区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当日下午,韦与房主黄女士以及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黄将上述房屋以70多万元的价格出售,中介公司接受双方委托为房屋买卖提供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当日,韦先生根据合同约定,向黄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服务费1万余元,黄女士和中介公司出具《收条》、《收据》交予韦先生。

然而,此后,韦先生两次预约黄女士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但黄均未按约定时间到场。无奈之下,韦先生将黄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上述合同,返还购房定金并支付中介费损失和违约金。

案件庭审过程中,中介公司表示,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由于黄女士在履行过程中没有按时办理相关手续,多次失约,也没有拿出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在签合同之后,黄女士又将涉诉房子另行抵押,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鱼峰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中,《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予以遵守。黄女士未按约定协助韦先生办理房屋买卖相关手续,构成违约,黄女士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韦先生要求黄女士退还定金及赔偿中介服务费损失1万余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有违约金,因此,黄女士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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