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 和情人网上“秀恩爱” 离婚时被判赔钱 法官认为,网络上的图文足以证实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忠;婚姻破裂后,应给受害方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南国早报记者何书俊通讯员韦玉君覃柳面
如今,很多市民会将自己与恋爱对象的生活点滴上传到微信朋友圈或者QQ空间,这样晒出的“恩爱”,也有可能成为证据来源。日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因网络晒幸福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
案例
QQ空间晒出另一“老公”
2005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因李某没有达到婚龄,两人虽暂时在张某家同居,但直到2010年8月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间,两人的女儿和儿子分别出生。
2014年9月,张某偶遇李某与另一男子有亲密行为,与李某发生争执,之后李某便带着儿子离开张某家,自行租房居住。2014年和2016年,李某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因证据不足且张某不同意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
今年2月,李某再次到柳江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面对执意要求离婚的李某,张某表示同意,但张某称自己才是这段婚姻的受害者,认为李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
张某举证称,今年3月,他通过女儿的手机发现李某在QQ空间发布与另一男子的亲密照片,配发的文字称对方为“老公”。李某承认QQ空间的内容是她发的,但这并不能证明她有婚外情。
最终,法院认为,从照片中李某与该男子的亲密程度,及文字中称呼该男子为“老公”等表述,与李某所称的与男子只是普通朋友的说法不符。因此,法院认为李某违背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互相忠诚的义务,准许双方离婚,并由李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微信发布“恩爱”照
2001年,黄某和刘某在同一单位实习时相识,后成为恋人。2006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之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两人开始分房居住。2015年,刘某在黄某的手机上发现黄某在微信中与一男子聊天的言语十分暧昧,且有两人拥抱、亲吻等照片。刘某于是将这些照片截屏保存。
今年3月,刘某以黄某长期与其他男人有婚外情为由向柳江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庭上,刘某出示了从黄某微信、短信中找到的黄某和其他异性拥抱、亲吻的相片和小视频。黄某认可相片和视频内容的真实性,但是黄某辩称视频中的男子是自己的前男友,这些行为都发生在与刘某结婚之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虽然辩称这些行为发生在婚前,但刘某、黄某两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手机微信由腾讯公司于2011年推出,黄某的辩称不合理,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黄某婚后与其自称的前男友多次在公众场合拥抱、接吻等亲密行为,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应当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在婚姻中
要彼此忠诚
柳江区法院的法官对两起案件进行了点评。
法官表示:夫妻本该彼此尊重,互守忠实义务,以维持共同生活。不忠配偶和“第三人”的行为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人格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两个案例中,两对夫妻的婚姻关系均未解除,仍是法律上的夫妻,应当遵守忠实义务。不论是李某在QQ空间晒幸福,还是黄某在微信里与他人玩暧昧,对另一方都是伤害,两人也必须为自己所谓的“幸福”和“恩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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