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孝不留证,房产不得分?律师:赡养老人者可多分遗产,但需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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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记者 覃哲
“孝心”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在我国长期被当作一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大力弘扬。但在老人百年之后子女分割遗产时,按照法律规定“孝心”就变成了可以量化的重要依据,成为许多亲属纠纷的导火索。
担心兄长照顾不周, 孝子毅然辞职回柳
如果有“柳州孝子”的评选,相信程先生一定有资格入选。在很小的时候,程先生就失去了母亲,他和哥哥便由父亲含辛茹苦地拉扯成人。在大学毕业之后,由于工作原因程先生长居外地能回柳州的次数不多,好在当时与哥哥同住的父亲身体还很硬朗,不需要人照顾,让程先生没有太多顾虑。
可惜“岁月不饶人”,随着父亲年纪渐长,最终还是神志不清卧病在床。程先生闻讯赶回柳州,看到哥哥对老父亲的照顾很不到位,便忍不住埋怨了几句,没想到却被哥哥一句话怼得哑口无言:“这又不是我一个人的爸爸,你一个人在外地轻松自在就不用负责吗?觉得不满意你就自己来照顾吧!”
哥哥的一番话激起了程先生的倔劲,想到自己在外地还没成家,干脆一不做二不休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回到柳州专心照顾老父亲。
遗留房产价值不菲,
兄弟为此对薄公堂
在得到程先生的专心照料之后,父亲的病况虽然没有明显好转,但在气色和精神方面都好了很多,也由此反映出之前大儿子的照料确实不到位。由于神志不清醒,老父亲往往表现得喜怒无常,也不太认得出儿子是谁,但程先生仍然不辞劳苦任劳任怨,可是一个人精力有限还是难免感到吃力。在这期间,程先生的哥哥只是偶尔进房探望一下,甚至还一脸不满地表示“弟弟之前在外地很少照顾父亲,现在应该让他一个人补回来。”遗憾的是,虽然有着程先生的悉心照料,但老父亲还是难敌病魔,未留下任何交待便安详地离开人世。
程先生父亲一套位于柳州市中心的房产价值不菲,在处理完后事之后,由于未找到生前留下的遗嘱,两兄弟便在遗产继承的问题上出现了激烈分歧。对此,程先生的哥哥认为,自己长期和父亲共同生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房产应该由其全部继承。而程先生则认为虽然之前父亲和哥哥同住在一起,但基本不需要哥哥照顾,在后来病重期间父亲基本都由他自己一人照料,房产应当由自己来继承。由于协商无果,程先生只能选择将哥哥起诉至法院。
未能提供赡养证据,
遗产或将无法继承
本以为胜券在握的程先生,在走法律程序的时候却发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由于之前没有过多留意,自己很难拿出赡养父亲的有力证明。相反的是,程先生的哥哥居然提供了一系列包括照顾父亲的照片、为父亲去各机构代办业务的纸质材料等物证。虽然这些证据并非伪造,但程先生推测都是哥哥平时特意搜集,比如偶尔进房间探望父亲时便让妻子在一旁拍照;在自己照料父亲无暇外出时,其主动请缨为父亲出去代办一些可以留下票据证明的业务。虽然在物证方面处于劣势,但好在父亲家中的邻居和医院的医生护士都很仗义,表示愿意出庭证明程先生对父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令人难以预料的是,在看到对手准备“扳回一局”时,程先生的哥哥拿出了新的“杀手锏”:一份据称是在整理父亲遗物时找到的手写遗嘱,其中特别提到房产将由大儿子全部继承。这突如其来的“反打一杷”让程先生彻底懵了,但他坚信父亲不可能会立下这种遗嘱,很可能是哥哥在父亲神志不清期间诱导或强迫其写下,甚至还可能是伪造的。可惜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程先生一下子也没办法证明该遗嘱的真伪。面对当前所处的不利局面,程先生在感叹哥哥心机太重的同时,也埋怨自己的法律意识不够。不论这场官司是否能获得胜诉,程先生都对自己辞职回家照顾父亲的行为毫不后悔,只是觉得当孝心与利益挂钩之后,真正的亲情还能剩下多少?
律师提醒
为避日后纠纷,最好生前立遗嘱并公证
据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余志亮介绍,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继承人以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赡养较多为由,主张多分遗产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在现实中拿出赡养老人的有效证据往往比较困难,同时事后出现假遗嘱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因此建议老人最好能在生前立下遗嘱并去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可有效避免日后出现的一系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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