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从高台跌落 雇主赔偿十万元
◎生活与法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吴汉君)工人周某受雇到柳州市某酒店搭建钢构平台,结果在施工中不慎坠落摔伤致残。事后,周某将雇主刘某和酒店起诉到城中区人民法院索赔。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雇主刘某承担赔偿10万余元。
去年1月,周某与雇主刘某签订一份《用工协议》,约定周某为刘某提供劳务,为柳州市某酒店搭建钢构平台。结果,同年2月4日,周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钢构平台坠落受伤,被工友送往柳州市中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周某身体多处骨折,最严重的是脊柱。2016年10月,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周某本次损伤脊柱构成八级伤残。
事后,周某以刘某及酒店为被告,起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其与周某是承揽合同关系,依法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对酒店钢构平台搭建的工作,必须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而刘某和周某均不具备相应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周某接受刘某安排该搭建工作提供劳务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周某有权要求刘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周某仅主张刘某对其损失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刘某应当向周某赔偿损失10万余元。
此外,因周某没有证据证明柳州市某酒店系该工程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周某也不具备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故要求酒店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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