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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市场火爆 常见案例应避免

南国今报 2017-06-30 16:31 大字

今报记者刘思艺通讯员曹桂英

近期,柳州的二手房市场交易较为火爆,随着而来的,消费者与房产中介纠纷的投诉也较为普遍。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二手房纠纷类型较多,大多案例的责任都较难判定,也难以协调,双方甚至需要走法律程序解决。工商提醒,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中介方应当负责地提供真实信息,消费者也应当在买卖时慎重思考,不要随便签约。

常见案例1:未仔细看合同就签字

案例:今年1月份,柳州市民张女士想买一套二手房,便在荣军路一家房产中介进行咨询。在看房后,张女士表示初步满意,和中介当场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纳了5000元诚意金。张女士回家和家人进行商量后,却想取消合同不买了。

中介告诉张女士,交易可以取消,但是诚意金是没法退的。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也明确指出,非中介方责任导致的交易中止,诚意金不予退还。“当时中介匆匆忙忙拿给我签字,我都没有注意看。”对于张女士“没注意看”的说法,中介表示不接受,拒绝退还。张女士在今年4月投诉到了工商局。经工商局工作人员协调,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建议双方走法律途径。

提醒:工商部门提醒,签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可向相关人士咨询求助或拒签。就诚意金而言,在大多情况下,它并非定金,按理是可以退还的,但已有合同明确写明是否退还的,则另当别论。

常见案例2:签了看房协议,最后不买被索要赔偿

案例:市民廖女士在去年9月份,在某中介介绍下,看了一套银山小区的房子。看完房后,廖女士和中介签订了看房协议。廖女士对房屋是中意的,但觉得价格偏贵,随后,廖在其他中介处也找到该套房源,对方给出的价格要便宜2万元。廖女士便在第二家中介的介绍下,购买了房子。

之前的中介得知此事,找到廖女士,要求廖进行赔偿。因为,在当初廖签的看房协议里,有一条款说明,如果消费者换了中介购房,需赔偿佣金的两倍。中介认为,虽然双方没有成交,但是自己带廖去看了房,付出了劳动,但廖却和其他中介买了这套房,应按协议赔偿。廖则表示,是因为该中介的价格比他人高出2万元,她认为中介吃了差价,才换其他中介购买的。

提醒:律师介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这种禁止“跳单”条款很常见。签字的“看房协议”存在一定法律效应,但衡量消费者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消费者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消费者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消费者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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