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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风险代理合同惹纠纷 律所起诉委托人索赔32万元

南国今报 2017-06-15 16:20 大字

今报记者王缉宁

邱女士与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按执行回款比例支付律师代理费。由于律所指派律师几个月未能帮当事人执行回一分钱,邱女士解除双方代理合同后,被律所告上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以下简称城中法院),索要32万元。邱女士则向税务及律协部门投诉、举报。城中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3月26日,邱女士与律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作为邱女士诉黄某及何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和执行案的代理人。

律所在合同中与邱女士约定,收到债务人执行款3日内,按8%支付律师代理费;合同还约定,邱女士“不得中途终止委托关系”“无论何时邱女士解除委托关系均须向律所支付10万元违约金;除违约金外,在一审判决前、二审判决前或二审后终止的,还要按阶段另分别支付律所20万至50万元不等的代理费;如邱女士要开具发票,还要收代理费总额20%作为税款;如律所指派律师因过错给邱女士造成损失的,律所只需在已收取代理费范围内陪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律所指派两名律师作为代理人,并按合同约定收取了2万元“交通、资料费”,开具一张代理费收据。

同年7月,律所两律师代理邱女士在与债务人黄某及何某借贷纠纷案中胜诉,一审法院判决两人支付邱女士本息540多万元,双方均没有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两债务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两律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1月17日,由于两律师没能帮邱女士执行到一分钱,邱遂发短信通知律师解除了双方合同。律所(以下简称原告)虽无异议,却将邱女士(以下简称被告)诉至城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审代理、执行阶段律师费及违约金共计32万元。同时,被告则以原告制定条款存在“霸王条款”、合同外收取代理费、收费不开票及违规约定开发票须另行收取税费等行为,分别向税务、律协及新闻媒体举报。

当天出庭均系双方代理人。原告诉称,合同合法有效,自己做了90%的工作。现被告终止了委托,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经过双方协商,但合同约定被告不得中途终止委托关系和解除合同后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以及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均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据了解,柳州市城中区国税局接到被告举报介入调查,认定如被告开发票收取代理费总额20%税款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收款不开发票的行为,拟予以相应处罚。

当天庭审,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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