殒命乘客的父母将出租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出租车公司被法院判赔55万余元
“八一路别克车撞翻出租车逃逸案”后续: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吴汉君)去年7月28日凌晨2时30分许,一辆出租车行至柳州市八一路步步高广场路段时,被一辆别克小轿车撞翻,出租车上乘客1死1伤,肇事司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受审(本报去年7月29日、12月22日曾报道),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事后,殒命乘客樊某的父母又将出租车所在的柳州市某客运公司起诉到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索赔。日前,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由该公司赔偿樊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今年2月,樊某的父母将涉案出租车所在的柳州市某客运公司起诉到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客运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对樊某家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因其并非本案的实际承担人。客运公司认为,本案的出租车由公司承包给司机韦某,应当是韦某与樊某建立运输合同关系。而且,本案的肇事者陈某的刑事案件中,樊某家属已经得到了赔偿。此外,客运公司认为,樊某家属提供樊某的居住证地址是柳南区渡口村,不是城市,应当采用农村标准。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受害人樊某乘坐客运公司的出租车,是与该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地处于柳州市内,村民是按城镇居民标准生活的,至事故发生时,樊某已在该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给予赔偿。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柳州市某客运公司赔偿樊某家人各项损失55万余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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