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手术后去世 家属告医院索赔 未足够提醒家属尸检,医院要担责
◎《生活与法》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
柳州老妇刘某在医院手术后感染去世,家属认为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引发争讼。日前,该案经过二审,柳州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定医院没有足够提醒家属进行尸检,导致死因无法具体确认,要承担一定责任。
1 老人术后去世
2013年5月,刘因腰背部疼痛无法动弹,到柳州市某医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老年性骨质疏松症等。之后,老人住院并进行了手术。
然而,手术后,老人于同年7月26日被宣布临床死亡。
医院在《死亡记录》中载明,老人死亡系颅内感染。同日,医院向老人的女儿覃女士出具了尸检同意书。而覃女士在该尸检同意书上以家属代表名义签字,并书写意见为:不同意尸检。
后来,因认为老人去世与医院的治疗有一定原因,覃女士等刘的亲属与医院协商赔偿未果,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2 两度司法鉴定
2013年11月,老人的子女委托来宾市桂中司法鉴定所,对老人死亡是否与某医院的诊疗过程有因果关系、参与度如何,进行法医学鉴定。
2014年1月,桂中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其中的分析意见载明,医院在老人的诊治过程中,术前重视及评估存在不足,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老人终因并发颅内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后死亡,院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2016年2月,覃女士等人再次申请司法鉴定,文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对老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与老人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建议判定为C级(20%-40%)。
3 庭审各执己见
一审中,医院一方辩称,案涉病历中死亡原因的初步诊断“颅内感染”,是根据患者当时的临床表现,结合其理化特征得出的初步诊断。而当时,医院已向覃女士等家属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定制的告知书格式,告知对方可进行尸检,但覃女士等人不同意尸检。确切的死因必须通过尸体解剖才能得到病理诊断,所以,覃等人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
覃女士等人认为,医院在尸检同意书上的诊断没有打问号,患者家属作为常人,因不具备相关医学常识而认可该诊断,所以对该诊断的结果没有异议,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解剖,因此才写下不同意尸检。
4 法院判定权责
一审法院认为,在医患关系中不能明确死因的情况下,尸检是较为准确地确定死因的关键。而死者家属出于对家属死亡的悲恸,对长者的尊重,尽力维护家属遗体完整而避免尸检的心理状态也完全合情合理。所以,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不但应当向患者家属明确告知不能确定死因,还应向患者家属告知尸检在确定死因中的重要性,建议进行尸检鉴定。
但是,医院在尸检同意书中,未作出任何的相关合理告知、建议,仅填写了“颅内感染”,其他的“死亡原因初步诊断……,由于确切死因有待尸检证实,……”相关内容均为格式打印而成,显得非常简单而模棱两可,且在老人去世当天即让家属填写了不同意尸检,时间非常仓促,以致患者确切的死因无法通过尸检确定。医院也不能凭借行政机关统一定制的告知书格式而进行免除抗辩。因此,法院认为老人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医院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建议判定为C级。同时,医院在尸检同意书中明显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是本案尸检无法进行的重要原因。但鉴于医院当时的确已经进行了告知,其过错在于告知的明显不到位。最终,法院裁定医院的过错比例为50%,判定医院向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
今年2月,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一审中认定精神抚慰金数额为3万元不当,改判为1.5万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定医院向刘的家属赔偿各项损失8.5万余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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