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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银行董事长被砍案二审宣判驳回原审被告人吴浩等人上诉 维持原一审判决

南国今报 2017-04-29 20:01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昨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吴浩等六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李玉剑等六人涉嫌犯窝藏罪,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吴浩等人的上诉,维持柳州市城中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经查,2014年4月初,吴浩因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发放贷款给其所在公司等原因心怀不满,遂与其弟吴世忠合谋“找人教训”该银行董事长李某。吴世忠提供作案经费,雇用吴世华、吴斌、吴能才、吴伟林对李某实施跟踪、蹲守,伺机作案。同年5月10日下午3时许,吴世华、吴斌在柳州市城中区曙光东路李某居住的小区门口蹲守时发现李某,吴斌持菜刀向李某背部连砍三刀,随即乘坐吴世华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本次受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李玉剑、李瑞柱、吴世海、蓝国通、吴洲、刘凯分别对吴世忠、吴世华、吴斌、吴能才等人实施了窝藏行为。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吴浩、吴世忠、吴世华、吴斌、吴能才、吴伟林5年6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以犯窝藏罪分别判处李玉剑、李瑞柱、吴世海、蓝国通、吴洲、刘凯2年10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决吴浩等人赔偿李某相应的经济损失。此后,一审宣判下达,吴浩等多名被告人及被害人李某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柳州中院二审该案认为,关于吴浩、吴世忠、吴世华、吴斌、吴能才、吴伟林等六人的行为从犯罪前商议的内容看,吴浩等人均供述是欲“教训”李某,综合考察吴浩等六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一审认定吴浩等六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最终,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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