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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帖晒奇葩被开除经历 因想用热水袋遭公司开除?

百色早报 2014-01-08 01:53 大字

 

近日,网友“Saddy”在某论坛发帖称,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畏惧严寒,与公司人事助理沟通能否使用热水袋,不料竟然被以“想用热水袋”为由开除。网帖发出后,涉事柳州某公司的此行为引起了网友非议。该公司更因此被网友戏称为“史上最奇葩的公司”。1月5日下午,该公司领导回应称“其中有误会”。

网友发帖

因想用热水袋被开除

网友“Saddy”在帖子中称,她是去年11月11日入职柳州航银路某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兢兢业业,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但在去年12月20日上午,她在与上级沟通商量冬天是否能使用热水袋时,被以“想用热水袋”为由开除。

“公司之前的所有管理规章制度中,并无明文规定‘冬天不允许使用热水袋\’,且公司去年有同事使用‘鸟笼\’等取暖设备。公司能这样随意开除一名之前没有过失的员工吗?我被开除的当天,公司就出了一则行政通告称‘如有员工使用取暖设备,则没收其取暖用品\’。为什么我还没用取暖设备就被开了?我到底是违反了公司的什么规定?管理层可以如此随意开除员工吗?”“Saddy”表示,如此就被开除让其无法接受。

“Saddy”接着表示:更戏剧化的是,在其被开除后的第二天,公司就通知采购部门要去买取暖设备了。

在帖文中,“Saddy”更是将该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等情况公布于网络。

“Saddy”还随帖上传了一张“离职登记表”图片,表上赫然写着“因想使用热水袋,被开除”等字样,并在“人事主管”一栏签署了吴某和罗某的名字。不过记者见到,在该离职表中,并未盖有该公司公章,也没有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名。

公司回应

开除员工未经公司授意

1月5日下午,记者来到涉事的柳州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唐女士就网友“Saddy”发的网帖做了回应,称“其中有不少误会”。

唐女士表示,由于公司于去年10月才正式成立,各项设备采购仍未完善,入冬以来,大部分员工都开着类似“鸟笼”的取暖器,由于公司电路无法承受10多台大功率取暖器同时运行,常常造成短路停电等意外状况,为保障公司正常用电和员工安全,于是公司发出公告禁止员工使用“鸟笼”等取暖设备,并表示将统一安装空调等取暖设备。

对于“Saddy”所说的“想用热水袋就被开除”的说法,唐女士表示,公司绝对无此规定,其离职登记表上的相关内容都为人事助理所写,并没有公司领导签章及盖有公司公章。

唐女士说,据其事后了解,事发当天,“Saddy”说因特殊生理状况要求用取暖设备,但是人事助理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随后双方发生争吵,人事助理随口说了一句“想要取暖你就辞职”,最后,双方在意气用事的情况下才签署了此离职协议,公司并未授意与认可。

“因为当时‘Saddy’离职行为并未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也没有公司领导签章和加盖公司印章,所以这个合同并未生效,公司也并未认可。”唐女士表示,事发后,公司领导已积极和“Saddy”沟通,并赔礼道歉,同时希望其回来上班,但是“Saddy”以不想见到吴某和罗某为由拒绝。

而就网帖所述的公司不与员工签合同,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等“指控”。唐女士表示:因为公司才正式成立不久,这些手续都一步步在完善当中。

唐女士表示,“Saddy”的遭遇表示,他们公司在管理方面没有做到位,以后将会逐步完善。目前,该公司已经对人事助理吴某和罗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律师表示

如此“开除”不合法规

对于“想使用热水袋竟然被公司开除”一事,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发表示,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以‘想使用热水袋\’为由辞退员工既不合法,也不合规”。

另外,李发表示:“由于网友‘Saddy’与公司人事助理签订的离职登记表上,只有人事主管领导签字,并未经过公司领导授意,也未盖有公司公章,从法律上讲,两者之间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他们签订的离职登记表并不能生效。”

(据《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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