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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出首付32万元 不同意署准儿媳的名字 婚房没“名分”准新娘“悔婚”

桂林晚报 2013-07-26 21:08 大字

为婚房“署名”问题,柳州一对准新人闹起不快,准新娘抛负气话:“不写我的名字,就不结婚。”无奈,女方父母求助社区调解,最终圆满解决。

为署名两家闹不快

去年初,住在柳州市鱼峰区华林社区的张小姐与某事业单位的王先生认识,一年后,两个年轻人准备买房结婚。

今年6月,两人看中了东环大道一小区的一套房子,总价59万多元。王先生的父母拿出20万元,又向亲戚借了12万多元,凑足32万多元的首付款。剩下的27万元向银行贷款,结婚后由小两口共同来付按揭。

但双方却为房产证上的署名权发生了不愉快。王先生的父母认为,首付款是他们出的,房产证上该写他们和儿子的名字。而张小姐的父母则认为,家长买房是为孩子结婚用的,而且按揭要由女儿和王先生一起来支付,因此应当写女儿和王先生两个人的名字才对。王先生的父母坚决不同意写上张小姐的名字,理由是首付她没出钱。

“未来公婆虽然出了32万元的首付,但以后每个月近3000元的月供要我俩一起来还。我每月3500元的工资,其中要拿出1500元还贷款20年,如此辛苦地还贷,房产证上竟没我的名字,我心里不是滋味。我爸妈也不愿意,他们也坚持要写上我的名字。”张小姐很委屈,为房产证的署名耿耿于怀。

7月23日下午,双方再次为此事发生争吵,张小姐一时激愤,负气地说道:“如果房产证上没我的名字,那我们就不登记结婚了!”这话一出,气氛顿时紧张起来。

张小姐父母担心事态恶化,甚至影响两个人的感情,就到华林社区居委会请求调解。

社区调解并给出建议

社区工作人员小王说,按一般常识,婚前买房,出资人有权利要求在房产证上署名。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房屋的权属是以房产证的登记为依据的。婚房如果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那么房屋以后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如果没有借条等其他证据,男方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男方父母也无权索回所出的钱款。

社区工作人员还建议,为了避免纠纷,父母出首付款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并保留证据。另外,在办房产证时,准新人可以约定对房产按份共有,并约定所占份额,同时标明房屋有共有权人。准新人也可采取婚前财产公证。

经调解,最后小两口共同签字,向男方父母立下一张首付款借据,男方父母同意在他们结婚登记后,将张小姐的名字加入房产证。

据《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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