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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陷令房屋受损,租房合同终结租户状告房东 拿回预交租金

南国今报 2013-04-08 18:05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租房子住了一个多月,不料发生地陷灾害,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房东却不肯退还剩余预交房租。在柳州市柳南区帽合村租房居住的陈某无奈之下,将房东阙某告上法庭。

去年4月10日,陈某在帽合村某屯与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阙某两层楼房,租赁时间从2012年4月l日至2013年3月31日,一年租金1.3万元,平均每月租金为1083元,同时缴纳押金1000元。

合同签订后,陈某当即缴纳了一年租金和押金,阙某也将房屋按时交付。然而,2012年5月10日,由于发生地陷灾害,陈某租屋所在区域房屋不能居住,陈某只好放弃租房,并向阙某索要剩余租金。阙某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陈某无奈,将阙某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回房租。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阙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陈未能在所租房屋居住,系自然灾害造成,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应予解除。

今年2月5日,法院向阙某送达包括原告要求解除与其租赁合同之起诉状在内的有关应诉材料后,阙某至今未提出异议,亦未出庭进行答辩,视为同意陈某解除合同之主张。由此,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于2013年2月5日解除。陈某共租阙某的房屋40天,此期限应缴纳租金。

日前,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与阙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阙某退还陈某租金及押金共1.25万余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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