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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两家单位因陈年债务问题多次上法庭两级法院齐发力20载纠纷得解决

南国今报 2013-04-21 17:45 大字

日前,柳州市两级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发挥多级调解作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一起长达20年的债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1993年11月,柳州市某电器厂(2003年4月改制为柳州某电器有限公司)与柳州市财政局下属某资金管理处(现已变更为某资金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柳州市某电器厂按照财政周转资金借款办法规定申请借款,经该管理处审核同意借款人民币23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1993年11月至1994年11月,借款期内利息按月率千分之8.88计算。合同签订当日,由柳州市财政局拨付借款23万元给柳州市某电器厂,但借款到期后柳州市某电器厂一直无法归还该借款本息。另外,柳州市某电器厂还欠柳州市某材料厂货款人民币5.6万余元。1996年4月,该材料厂将其债权转让给柳州市财政局,但柳州市某电器厂亦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柳州市某资金管理局是经柳州市财政局授权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专职机构,全面负责贷放和清理收回财政周转金的工作。柳州市财政局下文明确规定,对有关单位尚欠的财政周转金、借款由柳州市某资金管理局负责清收。

2011年2月,柳州市某资金管理局向改制后的柳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出具了《债权确认及催收欠款函》,但仍注明欠款人是“柳州市某电器厂”,言明柳州市某电器厂尚欠柳州市某资金管理局贷款本金28.6万余元,并要求接函后及时偿还。柳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在该欠款函的“欠款单位”一栏加盖了公章,但未注明盖章日期。之后,柳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并未归还欠款。

2012年3月中旬,柳州市某资金管理局向鱼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按23万元贷款和5.6万余元转让债权的法律关系,分为两案受理。由于债务发生时间久远,案情变为十分复杂,先后进行了3次开庭审理。

民二庭庭长曾光明作为该两案的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一直努力试图争取原、被告双方能够自愿达成调解。但是,由于被告坚持以两案的诉讼主体不合格、两案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予以拒绝,使两案调解陷入僵局。之后,两案于2012年10月31日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向原告分别归还借款本息,其中一案为23万元及从1993年11月20日起计算的利息,另一案为5.6万余元。

案件虽已审结,但承办法官仍心系案情,时刻关注案件后续情况。果然,被告在宣判后对两案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两案后,相关人员积极协调并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同时邀请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参与多级调解,协助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日前,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一起长达20年的债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今报通讯员朱厚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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