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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离职员工侵占公司十多万男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五年刑

南国今报 2013-04-26 13:31 大字

柳州市某市场管理公司保洁部一负责人梁某,复印离职同事身份证办理工资存折,然后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存折和密码,侵占工资卡中的工资多达11万余元。日前,梁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离职后工资却“照发”

家住柳南区的阿明从未去过公安局,但是2011年8月的一天,柳南公安分局民警通知他去公安局一趟。原来,阿明从柳南区某市场管理公司保洁部离职后,有人用他的身份继续办理工资卡领工资。

阿明称,2009年7月,他在柳州市某市场管理公司保洁部只做了5天的保洁员,从主管梁某那里拿了几十元工钱后就离开了。有一个细节他记忆深刻,当时在做保洁员时,没得过工资卡或其他任何银行卡,亦从来没在银行开过户,但主管梁某曾把其身份证拿去复印。

通过查看自己的“工资卡”,阿明发现,自己离开保洁部后,卡中竟然先后存有2万多元工资,然而,这些钱却从来都不是由他自己领取。

领取这笔钱的不是别人,正是当初的主管梁某。

工资并非发给“卡主”

2013年3月20日,柳南法院开庭审理梁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

经查,梁某自2009年2月起,在柳州市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任保洁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保洁员的日常事务、考勤、考核及申报保洁员工资等工作。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间,梁利用职务便利,虚报阿明、阿芬、陈某、黄某、韦某、廖某、谢某、吴某为保洁员,并持这些已离职人员的身份证办理了工资存折卡,将卡和密码匀据为己有,导致其单位向阿明等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工资11.1万余元。之后,梁某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2011年8月19日,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柳南公安分局民警在柳州市新时代商业港一处公寓中,将梁某抓获归案。梁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在刑满释放当日,即2012年7月8日,公安机关获得新的案件证据,梁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再次被逮捕。

职务侵占领刑五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采取虚构保洁员名单、模仿保洁班长签名、私自增加保洁员人数、瞒报保洁员离职情况等手段,骗领公司发放给保洁员的工资,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日前,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 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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