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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 折射垃圾车窘境柳州现有近400辆“黑户”垃圾车

南国今报 2013-03-12 18:44 大字

去年10月20日,在柳州市潭中西路发生一起垃圾车撞死路人的交通事故(本报2012年10月21日4版曾作报道)。记者了解到,这起“垃圾车撞死人”案引发巨额索赔,肇事者曾某和其所在的柳北环卫所均成被告,死者家属向被告之一的柳北环卫所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9万余元,3月7日,该案在柳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垃圾车撞死人

引发巨额索赔

去年10月20日上午9时10分许,柳北环卫所职工曾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柳州市潭中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育才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车厢与当时正在路边打电话的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倒地受伤。事发后,黄某被送到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柳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肇事者曾某仅赔偿丧葬费人民币18000元,余下损失未能赔偿。死者家属于是提起民事诉讼,柳北环卫所和肇事者曾某均成被告。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曾某系被告柳北环卫所的职工,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是其工作用车,车身印有“柳北环卫所”字样,其驾驶该车上路行驶,视为行使职务,被告柳北环境卫生管理所对该车有管理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曾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具有重大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轮摩托车为机动车,没有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应当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先按交强险保险限额122000元赔偿原告,再按责任比例80%对原告进行赔偿。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柳北环卫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390614.34元;判决被告曾某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据了解,开庭审理当日未作判决,法院对原告、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无证垃圾车

管理成焦点

这起“垃圾车撞死人”案折射出的无证无牌垃圾车管理问题,成为本案以外更引人关注的焦点。

记者连日来调查走访获悉,对于进入小区收垃圾,目前柳州市环卫部门未配备专门的车辆,环卫工人基本上都是自行备车。这种垃圾车,大多是改装车,有些甚至由报废车改装,据相关统计,目前这种垃圾车有近400辆之多,处于“干正经活、身份却不明不白、管理不善”的窘境。

按照规定,柳州市区是禁止机动三轮车上路行驶的,因此环卫工人目前使用的垃圾车是不能上路的,也不能登记上牌。然而鉴于实际需要,这种“黑户”垃圾车成了一个管理的盲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后的赔偿等各方面问题都会成为纠纷和难题。这一现状亟待有效的解决方案。2

今报记者刘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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