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遭电击没签合同公司也担责因公司违规把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资格的个人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叶青 覃可基)柳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承接的某加油站装修工程发包给周某,周又将其中刮腻子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阿明。阿明招用女工阿丽做工,时隔20多天,阿丽在工地遭遇电击,但某建筑公司拒绝担责,双方诉至法院。
劳动仲裁:
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1年4月初,阿丽通过阿明介绍,进入某加油站担任刮腻子工作,约定月薪3000元。当月24日下午3时许,阿丽在加油站变电间变压器旁准备进行墙体刮腻,当时变压器旁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警告,阿丽以为变压器没电,便组装铁架,但不慎触碰到变压器旁边的一根高压线,当即被击伤。阿丽住院半年多,公司支付了她大部分医疗费,安监部门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后,因为公司没有依法与阿丽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支付其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也不依法为她办理工伤申请,所以阿丽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经仲裁裁决,2011年4月24日至2012年5月3日期间,公司与阿丽存在劳动关系,但阿丽要求确认2011年4月16日至4月23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认为缺乏依据,故没有支持。对此,双方均不服,先后向法院起诉。阿丽在诉状中请求法院确认其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7月25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认定公司应担责
庭审中,某建筑公司不同意阿丽的诉讼请求,理由是2011年4月1日到2011年4月15日以及2012年5月4日到2012年7月25日这两段时间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也没有在举证期间提出,故请求法院对这部分不予处理。另外,加油站装修工程由公司发包给周某,周某以承揽的方式交给阿明去做。阿明在做这个承揽工作时造成了阿丽的受伤,应该由阿明承担。公司一方与阿丽素不相识,从未聘用过她,也从未向她支付过工资,与阿丽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筑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经营范围,具有法人资格。周某、阿明作为自然人,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行业禁止性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即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主体责任。据此,公司应对阿丽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建筑公司与阿丽构成劳动关系。公司诉称与阿丽不存在劳动关系与相关规章相悖,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与阿丽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问题。阿丽提供了证人阿明的证言以及在施工现场受伤送医治疗、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等证据共同证实了她于2011年4月1日开始为该公司工作,而至今公司没有出具书面的材料与阿丽解除合同关系。因此,公司与阿丽建立劳动关系的起止日应从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7月25日。
最终,柳北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于日前作出判决,某建筑公司与阿丽于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7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义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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