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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改遗嘱引发家庭矛盾母子兄妹法庭上争房产

南国今报 2013-03-24 18:26 大字

■生活与法

家住柳州市柳北区的覃阿婆有一子二女。丈夫去世后,她立下一份《分、送房屋遗嘱》,将丈夫和自己的房子规定由儿子阿华继承。然而,去年两个女儿提出重新分房,覃阿婆便将先前遗嘱作废。为此,母子、兄妹法庭之上为争房产针锋相对。

一份遗嘱惹矛盾

覃阿婆与丈夫育有一子二女。2004年丈夫去世,留下一处房屋。由于生前丈夫对该房屋未留下遗嘱,两个女儿已经出嫁,该房自然而然由覃阿婆跟儿子阿华居住。覃阿婆认为自己的晚年要靠儿子赡养,便于2005年1月下旬立了一份《分、送房屋遗嘱》,称该房屋由阿华全部继承。然而,2012年3月初,覃阿婆又书面声明其所立《分、送房屋遗嘱》作废。阿华对母亲的这一做法不理解,遂与母亲产生矛盾。之后,覃阿婆搬出去另外租房居住。

2012年6月,覃阿婆与两个女儿一起将阿华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该房屋系覃阿婆与丈夫的共同财产,确认覃阿婆对该房产享有八分之五的所有权,确认原告阿花、阿珍和被告阿华对该房分别享有八分之一的所有权;房屋归原告覃阿婆所有,由覃阿婆按份额补偿给其他继承人。同时,她们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阿华立即搬出占用的房屋。

法庭争锋夺房产

庭审中,阿华称,母亲所立“分送房屋遗嘱”内容真实有效。当时在遗嘱上签字的有母亲,也有原告阿花、阿珍,还有两名证人签名作证以及“村委会”加盖公章同意。其次,母亲的遗嘱是在父亲去世后所立,含有对本案争议遗产的分配方案,原告阿花、阿珍也在遗嘱上签名同意。2012年6月,阿花、阿珍又反悔遗产分配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重新分配遗产。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因此,阿花、阿珍都无权主张重新分配遗产。

对此,阿花、阿珍另有看法。她们认为,该房屋事实上是母亲与父亲的共同财产,阿华对该房产没有份额。母亲所立遗嘱,处理了不属于母亲自己的财产,侵害了两姐妹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止纷争

法院认为,本案属继承纠纷。按照《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覃阿婆立下的《分、送房屋遗嘱》,是她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但遗嘱中,她处分了丈夫的遗产,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2012年3月初,覃阿婆作出了废除了那份遗嘱的声明。原、被告讼争的房产,系覃阿婆与丈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继承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诉争房屋一半为覃阿婆所有,其余为其遗产。根据继承顺序,覃阿婆、阿花、阿珍、阿华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本案争讼房屋,覃阿婆占八分之五的份额,阿花、阿珍、阿华各占八分之一的份额。覃阿婆请求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由其以房价60万元,按各占份额向阿花、阿珍、阿华每人补偿7.5万元。关于被告阿华的辩称,因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北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诉争房屋归覃阿婆所有,覃阿婆向3名子女分别补偿7.5万元,阿华限时搬离争议房屋。(文中人物为化名)2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叶青 邬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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