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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柳州晚报 2010-08-02 08:20 大字

□记者赖隽群柳州市一家大型企业的退休职工老陈的徒弟小周,找到老陈借款5万元,起初,老陈并不想借,毕竟自己退休多年,徒弟为人处事的信誉如何?变了没有?他并不了解。可小周找来了自己的领导—— —也是师傅当年的工友老张做担保,并提出拿房产证作为抵押,承诺如果到期不还钱,这房子就归老陈所有。

不看僧面也得看佛面,看在老张工友兼领导的双重身份上,老陈同意借钱给小周,双方共同签了1年后还款的协议。可最近,老陈找小周还款,却被告知:“他请了探亲假。”老陈等啊等,等到小周探亲假满了,也找不到小周的踪影。老陈只好找到老张,老张却说,他不过是个中间人,只给他们两人之间的借款当个证明人而已。

真是借钱容易还钱难,老陈大惊,拿出协议一看,果然!当时老张在他们的借款协议上签的是“中人”:张某。

老张却让老陈不必担心,提醒他:“不是还拿着小周的房产证吗?按约定办事,你亏不了的。”是这样吗?“中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老陈和小周的约定有效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

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保人”和“中人”一字之差,其含义大不相同。前者是保证人,即对债务人的偿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是见证人,只起到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除非在借贷关系中有特殊约定,否则,中人对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承担权利和义务。所以,老张的确可以以此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小周不能按约还款,该房产并不能归老陈所

有。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

定,拿房地产作抵押的,必须到房地产部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才能生效;而且,该法还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所以,小周和老陈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无效的,老陈不能因此获得小周的房产所有权。

当然,老陈可以起诉要求小周偿还借款,并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法理出处】《担保法》

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二)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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