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出台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新政 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增多
□记者邓鹏彬通讯员伍晓翔晚报讯因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给予原土地使用人补偿,补偿标准按收回时土地所在区域和原批准用途所对应的柳州市公布的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片区的60%给付。
近日,柳州市出台了《柳州市公
益性项目建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对防洪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管
网(干渠)、城市绿化及其他
非盈利性项目建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作出了新的
规定,原来的《柳州市公益性
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新《办法》与旧《办法》对比,呈现出以下三大特点:旧《办
法》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采取以基准地价为基准,结合收回土地面积占原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来确定不同的补偿标
准。新《办法》根据国土资源部
的规定及柳州市的有关办法,将按收回土地面积占原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给予基准地价的30%、40%、50%、60%的不同补偿,修改为一律按基准地价的60%给予补偿,使之更趋合理。
旧《办法》收回以出让方式
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该土地剩余的出让使用权年限的土地评估价的80%给予补偿,也不尽合理。考虑到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在支付了100%的土地出让价款后取得的,因此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补偿按照原出让用途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价值全额进行补
偿,修改后的《办法》更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原则。
《旧办法》第四条关于收回
国有农、林、收、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是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1年公布施行的规定制定的,2008年10月13日国家对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作出了新的规定,即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因此
新《办法》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
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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