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购房应归谁有
□记者马玲梁奇奇(化名)很早就到柳
州做生意,经过多年的打拼,自己存了些积蓄,就想买套房子安家落户。她转了整个柳州,终于看上了城中区一套住房,算下来,总价约50万。
因为她是外地人,在本地没有固定工作,不具备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条件,买房的事极有可能就此泡汤。无奈之下,她找 到本地人小刘商量,想以小刘的名义贷款买房,小刘表示愿意。
以小刘的名义买房,梁奇奇交款,房子就这样到手了。转眼三年过去,梁奇奇已装修好房子并入住至今,还按期偿付贷款,但交款人和纳税人均体现为小刘。
岂料,今年年初她竟被小刘告上法庭,说自己占据了小刘的房子。梁奇奇表示,小刘向法院起诉,声称自己以50万元的价款购买的房屋,曾以口头约定借给梁奇奇使用,后索要多次,梁奇奇拒不返还,请求法院判令腾房。梁奇奇恼怒难当,原本是委托小刘买房,现在小刘却要侵占房屋所有权,这是什么道理?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海华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争议的房产登记在小刘名下,依法应当由小刘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梁奇 奇认为该房产实际上是其出资购买,仅仅是登记在小刘名下,由梁奇奇居住使用,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双方事先应当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否则梁奇奇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此购房风险极高,凭信任办事,一旦发生纠纷,就处于不利地位。现在小刘起诉要求梁奇奇腾出房屋,如果梁奇奇没有任何的证据支持,法院将会支持小刘的诉讼请求。
新闻推荐
...
柳州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柳州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