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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遗失要及早备案 临近报废时限,也不能就此直接报废

柳州晚报 2010-07-20 08:37 大字

□通讯员丁晓晚报讯 家住天山路的钟先生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咨询,他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原来停放在小区内,行驶证放在车上。上个月他发现车辆被盗,由于车辆的使用年限至今年年底,钟某想了解是否可以直接将车辆报废。

民警答复:钟先生不能办理车辆注销业务。根据公安部

令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明 、凭证。车管部门在审查提交的证明 、凭证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 、行驶证后,才能出具注销证明。由于钟先生无法提交车辆号牌 、行驶证等手续,因此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民警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发现车辆遗失后,应当及时向住地派出所报案,同时可以向登记地车管部门申请备案。柳州市车管部门由档案室办理此项业务时,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时需提交:由派出所开具关于

车辆被盗抢的情况证明(注明

车辆发动机号及车架号等情况) 、机动车所有人本人的身份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请人代办

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备案手续后,车辆将被锁定,民警在执勤时发现车辆就可以及时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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