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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想培训人才为我所用不料竹篮打水 证据不足惜败官司

柳州晚报 2010-07-25 08:30 大字

□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刘俊侃晚报讯 公司花钱想培训人才为我所用,可人家“翅膀一硬”,同时也嫌弃公司为员工买的保险不够齐全,便“飞”走了。记者日前从城中区法院了解到,由于证据不足,该公司官司惜败。

柳州市一家公司和从外地来柳的中年男子阿明达成劳动用工试用口头协议,说好试用期为3个月,其间月薪为千元。试用期内,公司对阿明进行了长达74天的带薪培训。试用期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负责阿明各专项培训费用,阿明为公司的服务期不低于3年。之后,公司继续支付培训费等,对阿明进行不定期的带薪培训。

可没多久,公司安排阿明工作,阿明却在领取了近4000元工程款后,于当天即擅离职守,给公司造成600余元额外费用。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阿明赔偿培训费和差旅费1217元,退还7个月培训时间的工资4200余元,赔偿擅离职守给公司造成的损失600余元。

阿明说,他确实参加了市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但他没参加公司组织到外地的培训。

他进公司后,公司没为他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所以他才辞职。关于工程款,他是工程完工后才领的,没给公司造成损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裁决:公司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裁决,又告到法院。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前提条件是与劳动者签订相关协议,再根据协议进行赔偿。现在,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阿明参加了公司安排的培训,且双方没签订相关培训协议。所以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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