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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实施居民医保新政策 补助大幅增加,年度最高支付额大幅提高,门诊大病保障范围扩大,高校学生连续参保年数视同职工医保年数

柳州晚报 2010-07-28 08:26 大字

□记者唐元贵通讯员万辉晚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柳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7年10月启动至今已近3年,根据2年多以来政策实施的情况和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需求,市政府对原有政策作了调整,并决定新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政策主要新在哪里呢?从缴费标准看,新政策提高了筹资标准,增加了政府财政补助,而本市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原来的政策是成年人每人缴纳12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纳25元,政府各补助100元。2011年政府将补助标准从100元提高到各补助140元,成年居民缴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26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

年165元。三类人员(属于

低保对象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从待遇水平看,新政策为参保居民带来了更大的优惠:报销比例显著提高。成年居民报销比例至少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新政策提高了成年参保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四个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均提高了10个百分点,调整后政策为:“成年参保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调整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乡镇卫生院、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90%”。由此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人员负担,提高了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起付标准降低或取消。

新政策降低了成年参保居民门诊起付标准,成年居民门诊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00元降到300元;取消了原来住院起付标准分为年内第一次和第二次,将成年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每次调整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参保

居民在乡镇(中心)卫生院、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不需计算起付标准。

大幅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所产生的负担,原来规定连续参保三年以下 

(含三年)每年度最高支付3

万元,新政策提高到5万元;原来规定连续参保三年以上每年度最高支付5万元,新政策提高到10万元。

从保障范围看,新政策增加了门诊大病的种类,由原来的16种增加到20种,同时对部分大病放宽了确认标准。按照政策规定,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相应门诊大病时可以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政策在原有16种大病基础上增加了4种,达到20种,分别是:肾病综合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

治疗(肝、肾、骨髓);肺结核; 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

增生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并对部分大病如高血压,脑血管病等放宽了确认标准。

另外,考虑到参保高校生的实际情况,新政策还作出规定,将高校生连续参加居民医保年数视同职工医保年数。

也就是说,高校生连续参加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在毕业后继续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就可以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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