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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血液中心原主任罗志受贿17万一审判十年 采购仪器吃回扣领徒刑

柳州晚报 2010-06-04 09:43 大字

□记者许寒秋通讯员李静晚报讯单位要购进新仪器 ,自己收受供货方的好处费 ,这最初在广西血液中心原主任罗志看来是情理中的事。可万万没想到 ,他就“栽”在这事上了 ,事后他悔意连连 ,但一切为时已晚。近日 ,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罗志因利用采购血液设备之机受贿17万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并没收财产5万元。

2006年下半年 ,广西血液中心需要购买一台血细胞分离机 ,南宁市美宁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理腾某得知消息 ,主动找到罗志 ,推销该公司代理的产品 ,并承诺交易成功后会送好处费。2006年底 ,美宁斯公司以46万元的价格向广西血液中心销售了一台血细胞分离机。结清贷款后 ,罗志于2007年1月份收到腾某给予的回扣4万元。

与此同时 ,广西血液中心还需要购买一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南宁市佳诺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及博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陈某也主动找到罗志 ,推销该公司的产品 ,并提出交易成功后给予好处。随后 ,佳诺威公司以95.9万元的价格向广西血液中心销售一台自动化分析仪;结清贷款后 ,罗志于2007年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4万元。这之后的2007年1月至2009年4月 ,广西血液中心还多次向美宁斯公司、佳诺威公司和博诺公司购买医用耗材 ,罗志多次收受腾某、陈某分别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4万元。

去年6月23日 ,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罗志涉嫌犯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同日 ,被告人罗志被刑事拘留。期间 ,罗志的妻子代其向市检察院退出赃款12万元。经罗志申请 ,法院又从其银行账户划扣2.2万元作为退赃款。庭审中 ,罗志及其辩护人提出 ,收受的回扣及其好处费并没有17万元 ,而是14.2万元;向柳州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户上缴的8000元 ,也应该从受贿金额中扣减;并且罗志归案后 ,主动提供非法收受陈某好处费8万元的犯罪事实 ,而这些事实检察机关并未掌握 ,应获得轻判。

一审法院认为 ,罗志在经济来往中 ,非法收受好处费和回扣共计人民币17万元归个人所有 ,已构成受贿罪。而罗志及其辩护人提出扣减受贿金额的意见 ,由于罗志上缴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户8000元的时间 ,与查明的收受腾某或陈某回扣的时间不吻合 ,没有证据证实这笔钱就是以上两人给予的 ,因此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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