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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也是书面合同

柳州晚报 2010-06-07 09:40 大字

□记者赖隽群柳机退休职工老姚夫妇常年随在南京工作的女儿生活,他们把原来居住的一套旧房,出租给在柳州市打工的小罗。眼看房价一天天上涨,老姚在租赁合同准备届满时,打来电话通知小罗,他要提租,小罗难以接受翻倍的租金,对提租幅度过大提出看法。在电话里,小罗要求容他考虑几天再作答复。过了几天,老姚收到小罗的短信,小罗表示同意支付每月900元的租金,但每半年通过汇款结算一次。

老姚回短信认可,于是双方达成协议。可时隔半年,小罗并没有如约汇款给老姚。

老姚找到小罗,小罗却说房租太高,实在无力支付,得重新商量房租。至于那条短信,既不是“白纸黑字”,也没有他的签名,不算数。老姚对小罗的出尔反尔很生气,打来本栏目电话咨询:手机短信作为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

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手机短信息也是书面合同形式的一种。双方就协商的房租及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短信息一经发出,房屋租赁合同就已经成立了,小罗应当依照约定支付房租。如果小罗拒绝支付房租,老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提醒的是:应当对手机短信息进行证据保全,即最好到公证处对短信信息内容进行公证。

【法理出处】《合同法》

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括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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