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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医保新政”更加惠民 ■参保 :更灵活缴费 :更优惠■就医 :更方便负担 :再减轻

柳州晚报 2010-06-22 09:20 大字

核 心提 示为更灵活、更惠民,医保新政”有7个方面的变化,如明确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可按月划入 、提出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待遇的规定……;为方便就医和减轻参保人负担,医保新政”有8个方面的变化,如提高成年居民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10% 、提高居民保险统筹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降低成年参保居民的门诊大病年度起付标准 、取消参保居民选择医疗机构的数量限制 、取消参保居民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

□记者唐元贵通讯员李谧晚报讯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决定对全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修改和整合,关于这两类参保人群的新政策将分别于今年7月1日和2011年元月1日起实施。

参保:更灵活缴费:更优惠

在参保、缴费相关政策上,医保新政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为降低单位和农民工负担,增加用人单位所雇农民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规定,单位缴费由缴费基数的7.5%降

为4%,个人不缴费(原个人需按

缴费基数的2%缴费)。

二是明确已符合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次月即可停止缴费,不必缴至当年医保年度末。

三是取消原来的“参保人员年满45周岁后不能变更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年龄限制。

四是将原来规定“续保时必须补缴停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内容,修改为“参保人员个人自愿选择不补缴停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新参保办理及享受待遇,原个人账户余额继续使用”,给参保人员特别是年纪较轻的参保人员自我选择的权利。

五是将个人账户配置方式由原来的“按年划入”修改为:根据人员类别、缴费方式和缴费比例,明确不同的个人账户配置方式和配置标准。单位职工个人账户按月划入,更适合当前参保人员工作流动性大的,工作单位变化较频繁的就业形式。

六是考虑到部分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取消“选择逐年缴费方式缴费,医疗保险费缴至本人死亡”的规定。明确“参保人员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后,可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待遇,

也可继续按照在职人员(灵活就业

人员)标准缴费和享受待遇,至符合停止缴费条件次月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待遇”。

七是为配合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待遇的规定,即:“尚未参保人员,但已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以及男性已年满60周岁、

女性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本市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按7.5%的缴费比例、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4%的缴费比例,以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660元计算,男性一次性缴纳

30年(综合险约为3.5万元,住院

险约为1.9万元)、女性一次性缴纳

25年(综合险约为2.9万元,住院

险约为1.6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上人员参保并缴费后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从参保当年度起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按年划入。”

就医:更方便负担:再减轻

医保新政在方便就医和减轻参保人负担的政策上,有以下8个方面—— —一是为方便参保人员就诊,继2009年取消城镇职工参保人员选择医疗机构的数量限制后,这次又取消参保居民选择医疗机构的数量限制 ,删除原文“关于参保居民必须在本人选定的5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内容”。

二是降低成年参保居民的门诊 大病年度起付标准,将成年居民门诊大病年度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300元。

三是取消参保居民在乡镇(中

心)卫生院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将参保居民在乡镇

(中心)卫生院、定点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100元、第二次住院及以后每次起付标准50元,

修改为“参保居民在乡镇(中心)

卫生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不需计算起付标准”。

四是提高成年居民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10% ,由原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0%,乡镇卫生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调整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乡镇(中

心)卫生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90%”(即分别提高10%)。

五是提高居民保险统筹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连续

参保三年以下(含三年),每年度3

万元;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每年度5万元”调整为:“连续参保三

年以下(含三年),每年度5万元;

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每年度10万元”。  六是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的病种范围和名称,将居民医保门诊大病在原16种的基础上 ,增加“肾病综合征、肺结核、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

(肝、肾、骨髓)、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生症、原发性血小

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四类疾病,增加后门诊大病总数为20大类。

七是为引导参保人员到乡镇

(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就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增设并明确比在一级医疗机构就诊更为优

惠的参保人员在乡镇(中心)卫生

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就诊和住院的规定:在职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统筹支付比例为93%,个人支付7%;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统筹支付95%,个人支付5%;重病人群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统筹支付96%,个人支付4%。门诊慢性病人群在乡镇

(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比例为96%,个人支付4%。

八是降低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人群的短期 、临时异地就诊医疗费用的异地先支付比例,由原来“自治区内10%、自治区外20%”修改为“自治区内5%、自治区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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