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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续缴城镇职工医保费获延时支持 7月底前续缴仍可享受10%优惠

柳州晚报 2010-06-24 09:17 大字

□记者唐元贵晚报讯记者昨天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2010年6月22日至2010年6月25日期间,未能正常

续缴2010年医保年度(2010 

年7月至2011年6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2010年7月1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到柳州市社会劳动

保险事业管理所(映山街1

号金秋大厦7-9楼)续缴保费,继续享受降低10%费率的优惠,即综合险缴纳1388.4

元、住院险缴纳626.3元(均

包含大额医疗保险费)。

在2010年6月22日前已处于欠费停保状态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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