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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需前妻到场?

柳州晚报 2010-06-27 09:13 大字

□记者何金权通讯员李小云近日,市民黄先生到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时,被告知需要婚姻证明及夫妻同时到场才能办理。黄先生已经离婚,无法叫前妻到场提供证明,而且房产证上只写有黄先生的名字。黄先生想知道,为什么还要前妻到场?什么情况下才不需要夫妻共同到场申请办理?

根据《婚姻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

定,夫妻关系续存期间购买的房改私产需要办理共有财产分割手续时有两种情况:一是离婚时间

在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 实施时

间)之前的,可以单方到场申请办理。产权人只要带上房屋所有权证、离婚证、离婚协议、身份

证到房屋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然后到《柳州

日报》刊登公告。登报满7天后,产权人可单方到场填写相关申请书及申报纳税,之后即可办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手续。二是离婚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办理离婚财产分割手续。无法共同到场申请办理的,则需要能证明产权人可以单方办理的公证书或法律文书。

由于黄先生办理的房产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购买的房改私产,而且是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离婚的,故黄先生需先办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手续,然后再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开通了便民服务,为避免当事人来回跑多趟,可以同时办理离婚分割和买卖过户。

所以,黄先生只要带上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买卖合同、测绘报告与前妻和买方共同到场,填写相关申请表及申报纳税后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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