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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职者可予以责任追究

柳州晚报 2010-06-30 09:09 大字

据了解,根据《柳州市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被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实施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可对分管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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