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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跑单”房东撬锁进屋 因未与对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先生损失800元也只能吃“哑巴亏”

柳州晚报 2010-05-04 10:23 大字

□记者雷媛媛社区新闻代言人邓静晚报讯柳南区城站社区居民王先生出租房屋,被房客“跑单”不说,自家房门的锁还被房客换了,弄得最后要撬锁才能进到自家屋子。提到这事,他就一肚子火,可又无处说理,因为他没有与房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只能吃“哑巴亏”。

5年前,南宁某公司租下王先生的一套住房,作为柳 州分公司员工的落脚点。该公司在柳州的办事人员频频变动,房客换了一拨又一拨。房客更换太频繁,房东和房客完全不相识。王先生平时直接和南宁总部的公司经理联系,房租每月直接打入他的存折。有一次,邻居向王先生投诉他的房客太吵,王先生就去提醒房客,不想房客竟不认识王先生这位房东,让他吃了“闭门羹”。今年1月开始,王先生的出租屋没有住进人,租金也没有按时支付,王先生和南 宁的经理联系后,对方一次性支付给他1至3月的租金。4月底,王先生发现承租方拖欠水电费300元,而且4月的房租也没给。他再次打电话到南宁,对方却说“不租了”。

不租就不租吧,王先生打算重新整理房子,再租出去。当他来到自己的房子时,却发现门锁被房客更换了。

他向对方索要钥匙,对方答应把钥匙寄到柳州,但迟迟没有消息,再打电话过去,对方 已关机。急于收回房子的王先生想请人撬锁进门,到柳石派出所咨询,派出所登记了情况,并建议他找社区做见证人。4月26日中午,城站社区工作人员为王先生作证,请人开锁进屋。尽管屋里的东西没有丢失和损坏,不过房客欠下的500元房租和300元水电费全部由王先生承担,因为王先生只与对方签订了第一年的租赁合同,没有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权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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