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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房屋“养老金”了 未配置电梯的房屋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存;配置电梯的按每平方米70元交存

柳州晚报 2010-05-05 10:22 大字

□记者何金权晚报讯为了妥善解决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难题,市

政府出台了《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详

见今日柳州日报3版,下称

《办法》),并从今日开始归集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立柳州市房屋“养老金”制度,这是记者昨天下午在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

归集范围

据了解,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范围为本市市区范围内,即今年5月5日以后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实

行预售的项目,则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的住宅小区 、商住楼 、经济适用房 、集资合作建房 、危旧房改造房等房屋,以及今年5月5日以后按照房改价出售给单位职工的售后公有住房,其住宅 、非住宅的业主应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市住建委根据柳州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测算后定期公布。新建住宅小区 、商住楼 、经济适用 房 、集资合作建房 、危旧房改造房等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为:未

配置电梯的房屋(包括配置电

梯的一层房屋),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

元;配置电梯的房屋(不包括

配置电梯的一层房屋),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按照一定比例

(多层按20%,高层按30%)提

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时间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住宅小区 、商住楼 、经济适用房 、集资合作建房 、危旧房改造房等新建物业的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向登记部门出

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核原

件,收复印件)。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房屋出售后,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收取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市住建委办理维修资金更名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时,应向登记部门出具《广西

壮族自治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专用收据》(核原件,收复印

件)。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缴交购房款的同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产权转移前将应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向登记

部门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核原件,收复印件)。

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交存程序及方式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及方式:开发建设单

位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未实行

预售的项目,则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和集资合作建房代建单位 、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单位产权证后,持相关材料到市住建委申报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

市住建委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核算后,向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出具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

存通知书》。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房屋销售

(预售)时,在房屋买卖合同

中以专门条款与购买人约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 、时间 、方式等事项,并将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

存通知书》交给购房人。购房

人持《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持银行交款凭证到市住建委领

取《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或委托

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购房人须出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专用收据》。

已交付使用尚未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未下文补建前

暂不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大会

另有决定的除外)。

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将自

《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办法》实施前已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基)金的住宅

项目进行清查。归集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已归集的住宅专项

维修资(基)金进行清理 、核

对 、造册,并将相关统计情况

如实上报,办理资(基)金移

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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