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设施一年损毁百万元 希望广大市民都来爱护城市的“眼睛 ”
□记者何金权通讯员林新志晚报讯据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统计,去年柳州市路灯设施被盗27起,直接经济损失43.57万元,发生各种事故损坏路灯杆152起,造成经济损失60万元。城市的“眼睛”受到了严重伤害。
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规定(下称《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规定》 要求,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擅自拆除、迁
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的;(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
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
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 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四)私
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
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为加强路灯设施管理,受市住建委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对全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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