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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告董事长侵犯名誉一案有了结果 告错人当然赢不了官司

柳州晚报 2010-04-07 11:00 大字

□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刘俊侃晚报讯 柳州市一家物流公司的总经理状告董事长侵犯

她的名誉权(去年11月11日

晚报7版曾报道),要求董事长在晚报上连登3天致歉信,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近5万元;后来要求赔偿的金额一路下降,最后降为象征性的1块钱。据了解,如此内讧的案件较少见,在柳州市物流行业甚至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引发热议。 昨日,城中区法院对此进行了判决:认定总经理告错人了—— — 她应该告公司而不是董事长。

这家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一家旅游公司,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就在法院受理此案过程

中,物流公司董事长阿莉(化

名) 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她说告旅游公司的是已被公司董事会解除职务的原总经

理阿涂(化名),这是阿涂用

私藏的公章做的个人行为,没得到董事长和董事会授权。且阿涂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被公安机关起诉到检察院。于是法院裁定准许阿莉撤诉。

阿涂觉得阿莉这么说话,侵害了她的名誉权,“我从没被免职,现在都还是总经理!说我私藏公章,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以没有事实依据为由不予认定。”她把阿莉告到法院,先要求阿莉在晚报连登3天致歉信,同时赔偿她精神损失近5万元,后来索赔金额一 路下降到象征性的1块钱。

法院认为,撤诉申请书落款有阿莉签名,但没加盖公司公章,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阿涂认为申请书中有不当表述,侵犯她的名誉权,应以公司为被告,而不是以阿莉为被告,也就是说阿涂告错人了。至于阿莉的行为是否得到公司授权,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所以一审驳回阿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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