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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办法确定 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15%的补助

柳州晚报 2010-03-31 11:09 大字

□记者罗世华晚报讯进行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实行财政专项资金和医保基金双渠道的补助办法,其中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15%的补助。这是昨天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的。

据了解,柳州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试点县乡镇卫生院,进行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按进价售药后,这些医疗机构纷纷反映,药品收入取消后医疗机构陷入了困境。如果补助不及时到位,这些医疗机构将难以维持,老百姓也将无法从中获得实惠。为了解决此问题,日前自治区已下发通知,确定对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试点医疗机构进行补助。通知指出,将按照补助与控制医药费用相结合、补助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总额控制与合理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对这些试点卫生机构进行合理补助,实行财政专项资金和医保基金双渠道的补助办法。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对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补助实行总额控制,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统

一按各市 、县(区 、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008年和2009年实际销售药品发生的年平均费

用(药品进价)的15%给予补助;医保基金对基

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补助,在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基金原支付的药品加成费用等因素的

基础上,划出一定额度(比例)的医保基金,通

过向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参保人员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定点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就诊治疗,按有效门(急)诊人次、住院

天数、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等因素给予补助,也可按基本药物进价的一定比例由医保基金在报销政策范围内给予相应补助,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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