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帮人揽工程 骗取多人钱财 柳州市一项目咨询公司两高管因诈骗罪获刑

柳州晚报 2020-12-04 11:48 大字

记者 付华周

在投资欠下高额债务后,身为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华柳州分公司”)高管的吴某、陈某为了还债,竟动起歪脑筋,利用他人急于承接工程的心理,以暗箱操作能揽到工程项目为名,骗取多人钱财。为此,他们还虚构了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工程标段。最终,东窗事发。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吴某、陈某二人均因诈骗罪获刑。

为还债虚构工程项目骗人钱财

48岁的吴某和40岁的陈某均是柳州本地人。其中,吴某是嘉华柳州分公司原负责人,陈某是嘉华柳州分公司股东。经查,成立于2001年的广西嘉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管理的咨询服务及投资咨询服务,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招标代理,工程投资及造价咨询,工程造价鉴定、工程建设监理,建设项目管理及咨询等。2013年8月,经广西嘉华公司申请,吴某、陈某以及案外人刘某、黄某等四人共同成立了嘉华柳州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接受主体公司委托,以主体公司的名义接洽相关业务。其中,吴某出任该分公司的名义负责人并担任经理,陈某任总经理实际管理该分公司财务、业务经营等,刘某、黄某二人未参与实际经营。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吴某、陈某因共同投资柳北区绿达砖厂、柳南区板栗园仓储以及为他人运作项目失败,欠下高额债务。为了偿还债务,他们俩在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期间,利用投标人急于承接工程的心理,以暗箱操作能揽到工程项目为名,共同或分别骗取被害人的劳务咨询费。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两人还在某银行私设嘉华柳州分公司的账户进行收款。他们共同或单独的诈骗行为造成9名被害人财产损失,其非法所得大部分用于偿还两人的债务,其余部分用于个人花销。后来,他们对被害人避而不见,其中吴某还更换手机号码离开柳州,到南宁市、云南省等地躲避。2018年10月,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去年2月,陈某也被抓获归案。

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吴某、陈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4起,共同诈骗430万元,已返还被害人132万元,尚有298万元未返还。

其中,2016年3月,陈某、吴某在嘉华柳州分公司内,虚构可以帮助操作柳北区通屯道路工程及鹿寨县寨沙镇古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事宜,以收取好处费的名义,收取被害人丁某转账款共计50万元。陈某从中收取40万元,吴某收取10万元。2017年6月,陈某、吴某虚构可以帮助操作阳和防洪堤项目招投标事宜,以收取劳务咨询费的名义,共计向被害人谭某收取120万元。陈某从中收取40万元,吴某收取80万元。后来,谭某发现该项目由另一家公司负责招标,要求退钱。对此,吴某退还了80万元。同年1月和9月,二人还以同样手段骗了被害人韦某、赖某等人“劳务咨询费”160万元和100万元。

城中区人民法院还查明,吴某在2017年1月至9月期间虚构可以帮助操作柳北区白露工业园5期项目、阳和防洪堤项目、柳北区湿地公园引水工程等工程项目招投标事宜,单独实施诈骗犯罪5起,累计收取“劳务咨询费”950万元。吴某已向被害人返还168万元,尚有782万元未还。

两人被定为主犯 因诈骗罪获刑

经查,吴某、陈某在向被害人收取上述款项时并无履行能力,一些真实存在的涉案项目并非嘉华柳州分公司代理招、投标,而有部分项目标段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他们虚构了代理项目及有操作中标工程项目的能力。

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根据此案实际情况,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某1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陈某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3万元。同时,责令二人向被害人退赔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吴某、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中,陈某上诉称,他未参与诈骗,对涉案的诈骗事实并不知情,收取的款项是吴某的还款,他并不清楚资金的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系嘉华柳州分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且同案犯吴某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能证实陈某参与了该案部分诈骗事实。一审以陈某是否获得诈骗款,并结合被害人的陈述来判定其是否参与涉案诈骗事实,所作出的认定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应予以确认。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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