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司机酿悲剧获刑两年

桂林晚报 2020-03-19 10: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晓东通讯员覃福生)男青年韦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荔浦市青山镇超速行驶,结果将车驶过左侧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二轮电动车连续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人民法院近日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2年。

现年25岁的韦某是鹿寨县人。2019年9月13日6时15分许,韦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荔浦市市区往柳州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荔浦市青山镇古家厂路段时,韦某的车辆突然驶过左侧车道,并与对向在本车道内行驶由郑某喜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随后,韦某的车辆又与路左侧曾某的房屋碰撞,再与郑某驾驶并搭载郑某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喜当场死亡,郑某、郑某某受伤,曾某房屋损坏及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郑某、郑某某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当日,韦某在荔浦市人民医院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16日,韦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郑某喜家属丧葬费人民币2.5万元。

经法医鉴定,郑某喜系在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郑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郑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荔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韦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明最高时速在道路上行驶未按右侧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韦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去年12月份,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韦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韦某酒后驾驶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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