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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门道多 细节要看清

南国今报 2016-02-20 22:08 大字

今报记者何书俊

假期结束后,不少在假日租车出行的市民开始陆续将车子交还给租车行,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按约办事,拖欠租金、车辆受损这样的事也常常上演。那么,发生诸如这样的矛盾如何用法律手段来化解?希望通过以下的案例和法官说法,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提醒。

案例:修车期间也要算租金

2015年1月16日,柳某到鹿寨县某车行承租一部丰田牌小轿车,次日下午,该车由中渡方向往鹿寨方向行驶,途中遇案外人廖某某驾驶的自卸货车后厢门向左侧打开,刮撞轿车左前上部,轿车失控驶出右侧路边撞树,造成轿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车行与柳某及廖某三方商定,一致同意将车辆拖到柳州市西江路一家修理店进行修理,柳某的医疗费、住院费由廖某负责,而柳某负责车辆维修费用。同年4月19日维修完成提车,修车期间为93天。

由于车辆维修,无法进行出租,车行遭遇了损失,于是,2015年12月,车行将柳某起诉到鹿寨县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柳某支付车行租金2.3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车行与柳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其中,合同第3条约定:柳某所租车辆除登记的驾驶证本人驾驶外,不得交给他人驾驶,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柳某负全部责任。柳某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及操作规程,如果在租用期间因违法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及违法造成扣车的损失或者租用期间出现人为的机件损坏、丢失由柳某负责赔偿,造成车辆停止营业的损失每日按300元付给车行。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1天。合同签订后,车行依约将车辆租给柳某使用,租赁期限届满后,柳应按约定返还车辆给车行。

虽然,柳某称其已经完成返还租赁车辆的义务,即2015年1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告知车行并将事故车辆拖至修理厂,但依照《合同法》第235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柳某作为承租人应当将不影响使用的车辆返还给出租人,柳某将受损坏的车辆返还车行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柳某未按期返还车辆,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柳某的租赁导致车行的车辆未能按期收回,车行诉求刘某继续支付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违约金过高也不行

2013年6月9日,柳州市某租车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张某向租车公司承租“马自达”牌小轿车一辆,租金为300元/天,张某未按约定付清租金的,每日按欠费总额5%计收违约金等。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亦未约定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2014年9月29日,张某将车辆交还租车公司进行年检。年检前,车辆所有人缴清了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7月27日期间的交通违章罚款共计1250元。

由于拖欠租金和违章处理费用,租车公司将张某起诉到鱼峰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等17万余元,以及1250元违章费用。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租车公司租金、违约金、违章处理费等4万余元。

法官说法:张某与柳州市某租车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即租车公司应当将指定车辆交付张某使用,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关于租赁期限,张某于2014年9月29日将车辆交还给原告用于年检,从2013年6月9日至2014年9月28日计为租赁期限,共计477天。合同约定租金为300元/天,但考虑到如果严格按约定计算租金,本案租金已远远超过车辆价值,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按150元/天计算租赁期间的租金,为7.1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租金2.9万元,则张某还需要支付给租车公司租金4.2万余元。关于违约金,由于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期限,无法确定张某的欠款金额和逾期时间,并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亦过高,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违约金为2000元。关于交通违章罚款,系被告租用车辆期间发生的,租车公司要求张某承担该部分费用的诉请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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