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遭选择性执法 车主告交警大队法院审理查明交警部门执法得当,驳回车主诉求
今报鹿寨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刘玲)开车上路,不少驾驶员会对交警部门的执法有异议。10月14日,鹿寨县法院就审结一起涉及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纠纷案件,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维持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支持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今年6月29日,驾驶员陈某收到鹿寨县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3份《处罚决定书》,认定陈于2015年5月14日、5月16日、6月4日驾驶机动车在鹿寨镇飞鹿大道等地段被交通电子监控抓拍到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规定决定分别对其罚款200元、记3分。因今年3月,陈某曾到县法院起诉要求县交警大队撤销对其驾驶机动车闯黄灯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该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陈某撤诉)。据此,陈某怀疑交警部门于6月29日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系故意针对他,违背了公正执法原则,属违法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遂再次将县交警大队告上法院。
然而,庭审中,县交警大队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视频监控资料证明陈某5月14日、5月16日、6月4日3次违反禁令标志行为均系交通电子监控设备自动抓拍,违法行为清晰可见,对陈某作出的罚款、扣分处罚决定合法、公正,不存在刻意针对的情形。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确实实施了驾驶小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为此被告县交警大队依据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陈某怀疑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故意针对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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