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不付款 随意殴打他人男子因寻衅滋事罪一审领刑4年
柳州讯 前科累累的男子刘某,在柳州市某网吧和养生会所内多次逞强耍横,不但消费不付款,还故意毁坏商家财物并打伤店员。日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案。
“太危险了,没想到他竟然掏出刀子伤人。”养生会所员工小兰回忆起事发经过,仍然心有余悸。2014年11月,刘某到某养生会所大厅沙发就坐时,将双脚搭放在茶几上,小兰上去劝阻。刘某认为小兰是在赶他走,站起来便掌掴小兰。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30厘米长刀,将小兰的右耳割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小兰的伤口长3厘米,被缝合12针,面部有擦伤,已构成轻微伤。
今年3月,刘某在一家网吧上网时,要了一瓶饮料,网吧收银员小军要求其付款时,刘某予以拒绝并对小军拳打脚踢,将小军左眼打伤。据调查,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刘某先后到养生会所和网吧进行霸王消费5次,其间不仅故意损坏店内财物,还将店内员工打伤,每次均被公安局处以十至十五日的拘留,但其仍不知悔改。
据了解,刘某今年31岁,小学肄业,无职业。2003年刘某因犯抢夺罪,被江苏相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鱼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鱼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合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以及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年满十八周岁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而刘某的庭审辩解因与现有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纳。鱼峰区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516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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