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车辆被盗 物管是否担责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决定
今报鹿寨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黄秋燕)如今,物业管理越来越多的进入到每一个居民小区,相伴而生的物业管理纠纷也呈现出井喷的态势。日前,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一起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失物赔偿责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5年6月4日,韦某的三轮车在其居住的鹿寨县城某小区被盗,韦某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于8月5日起诉至鹿寨县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三轮车丢失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总计2.7万余元。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其与韦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包括车辆保管责任,也没有对韦某的车辆收取任何费用,韦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法院审理查明,韦某为涉案小区业主,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有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的有关规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及物业公司仍具有约束力,该规约约定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物业使用进行日常管理,没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同时,物业公司未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和车辆保管费,而韦某也未能证实其与物业公司达成书面或口头车辆保管协议,韦某每月只向被告交纳46.2元物业费,如将物业公司服务扩大到对业主车辆的保管责任,有失公平。据此,鹿寨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韦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住户被盗绝大多数情况难以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判断物业公司是否担责,主要依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无这方面的约定,如果有,但物业公司没有做或没有做到,物业公司存在失职过错,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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