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警察抓赌 受贿私自放人鹿寨公安机关一巡防员因受贿罪领刑
今报鹿寨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马本现)鹿寨县男子张某受聘到当地公安机关担任巡防员,在查处赌博行动中,张某竟多次收取涉赌人员钱财私下放人。日前,鹿寨县人民法院以张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2年1月1日,张某与鹿寨县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在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工作,其工作职责是在民警带领下,协助民警查处黄、赌、毒案件,开展治安执勤、治安防范管理等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7月23日,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组织到鹿寨县平山镇查处赌博案件,该次行动中民警带领张某等8名巡防队员到平山镇屯秋大队板塘屯附近的一个赌场,在缉赌现场追缉涉赌人员时,张某在单独追缉涉赌人员过程中分别收受涉赌人员陈某及一名女子1000元和200元;另收受涉赌人员覃某3万元,收到上述财物后张某私自放走了该3名涉赌人员。
2014年7月28日,覃某到鹿寨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2014年7月23日下午在鹿寨县平山镇屯秋大队板塘屯欲参赌时听讲公安抓赌遂逃跑,途中被一名男子问要3万元后得以脱身。鹿寨县公安局于同日以覃某被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当天对张某进行传唤讯问,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鹿寨县公安局从张某处扣押1.63万元,其亲属代赔1.8万元,鹿寨县公安局于当日将3万元发还给覃某,覃某出具谅解书。2014年8月6日,鹿寨县公安局以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鹿寨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系鹿寨县公安局巡防队队员,被安排在治安管理大队工作,其工作职责是在民警带领下,协助民警查处黄、赌、毒案件,开展治安执勤、治安防范管理等工作,其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张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3万多元,受贿罪罪名成立。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通过其亲属将赃款全部退赔,可以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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