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妹夫立下欠条 大舅子被判还款因先后4次出具欠条对妹夫欠款一事加以确认
今报鹿寨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鹿院宣)覃某与刘某签下建造厂房的承揽合同后却没有支付工程款。刘上门讨要,覃的大舅哥陆某无奈之下写下欠条。因迟迟没拿到工程款,刘将陆诉至法院。日前,鹿寨县法院下达判决,由陆支付工程款以及违约金共计7万余元。
2006年,刘以其个体经营的不锈钢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名义,与覃经营承包的鹿寨县某木材加工厂签订一份《承包钢屋架工程协议》,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刘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揽施工,在工程完工时付款8000元,余款在3个月内结清。
之后,刘组织工人为木材加工厂完成施工后,因覃外出不归,多次找覃妻结算工程款未果。见妹妹身怀六甲苦苦一人支撑,覃的大舅哥陆某先后4次出具欠条给刘,均写明陆认可欠有刘建木材加工厂钢架棚工程款6万余元(其中承诺2009年12月底前还清款项,如不还清欠款,多付1万元)。因迟迟没拿到工程款,刘将陆诉至鹿寨县法院。
庭审中,陆称,因一直没钱来付给刘,他和妹妹与刘商量,一起经营使用厂房来进行生产,所得的钱用来归还欠刘的钱,但是合作有3年了,也不清楚赚了多少钱,一直也没有清账;而刘某一直经营使用厂房到2014年,双方应当先结算完合伙的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人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陆因其妹夫覃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的承揽报酬,向刘出具欠条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陆在刘多次追索承揽报酬时,先后4次出具欠条加以确认。据此,刘有向陆主张给付报酬的权利,陆负有给付承揽报酬的义务。根据陆在欠条上承诺“2009年12月底前还清款项,如不还清欠款,多付1万元”这一事实,可认定为陆对逾期支付承揽报酬违约金的约定,依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陆某辩称双方应当结算合伙的款项,因双方合伙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陆某可另寻途径解决。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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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鹿寨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