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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上山采矿遭巨石掩埋身亡工程承包人因管理不到位被追究刑责

南国今报 2014-10-22 23:18 大字

今报鹿寨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鹿院宣)鹿寨县男子罗某受雇到该县一矿山采挖残矿,结果遭遇巨石掩埋,不幸殒命。日前,鹿寨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工程承包人韦某刑事责任,判处韦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从2012年开始,鹿寨县某铸造公司允许韦某对响水铁矿山进行环境恢复治理。韦某遂聘请附近的村民到矿山采挖残矿,然后按重量回收,期间没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对村民进行安全培训。

2013年12月23日上午,民工罗某及其爱人覃某到矿山采挖残矿。罗某下到一塘口内,覃某在塘口上方找袋子准备给罗装矿。当覃某找到袋子拿到塘口时,发现罗某在塘口下被一块大石头埋压。覃某马上向矿山管理人员汇报,矿山管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即对罗某进行施救,但因压住罗某的石头太大,施救无效。矿山管理人员随即向110报警。鹿寨县消防大队人员到达现场将罗某从塘口救出后,罗已死亡。

至案发时,该铸造公司也没有取得主管部门回收开采残留矿体的批文。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该公司及涉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承包人韦某在治理工作中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治理工作中超出治理设计方案范围作业,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2014年3月27日,韦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韦某与罗某家属达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6万元(包含5万元保险赔偿金)的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完毕,罗某家属对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鹿寨县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承包人,疏于管理,无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韦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韦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对其的谅解,而且其所在社区出具了帮教证明,同意协助管教,具备了缓刑的监管条件,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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