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遇行人应主动避让
一周交通事故
9月2日6时5分,廖某驾驶桂BK8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北雀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胜利路交叉路口左转弯上胜利路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肖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9月3日5时,罗某驾驶桂CL2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鹿寨县国道323线往荔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931km+930m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温某相撞,造成温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9月4日零点40分,韦某驾驶无号牌助力车搭乘李某、韦某某在柳长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鹧鸪江铁路桥底时,车辆与铁路桥桥墩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当场死亡、李某、韦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典型案例,造成了3人死亡、2人受伤。经初查事故原因为无证驾驶和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三起死亡事故中,有两起涉及机动车与行人,最终均造成行人死亡。而在众多不良驾驶行为中机动车不避让行人是一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将被处以罚款150元,同时记3分的处罚。
交警提示:行人作为交通参与者中的弱者,在道路上行走时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安全,应当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应尽量靠右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任俊 何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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