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催验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凡于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到辖区工商所申请验照。截止公告之日仍未办理2012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向辖区工商所申请补办验照手续。对逾期不办理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鹿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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