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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上停车有危险

南国今报 2013-12-25 14:43 大字

一周交通事故

12月15日下午6时40分,赵某驾驶一辆摩托车途径鹿寨县建中西路时,与同向行驶停在路边的一辆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经初查,这起交通事故是因为拖拉机司机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妨碍通行导致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车辆乱停乱放会使交通更加混乱,造成交通阻塞。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指出: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交警部门提醒驾驶人,机动车长时间停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如停车场或交警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临时停车时应当按照道路右侧停靠,车辆临时停放时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应立即离开;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临时停车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尾灯。车辆按规定停放,才能让我们的出行更加顺畅。

吴漩漩 莫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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