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加了个“0”多发四万补偿款国土所起诉被征收人不当得利
今报鹿寨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覃韦波)5月22日,鹿寨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误写错补偿标准,多发给被征收人4万多元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覃某返还多领的补偿款4万余元。
2009年,鹿寨县某镇国土所负责发放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征地补偿费。当年8月28日,该所与某村村民覃某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对覃某的房屋及附作物作价补偿。其中在对沼气池的补偿中,因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误把补偿标准为500元/立方米的沼气池按5000元/立方米进行了补偿,并实际支付了补偿款4.5万元,造成多补被告4.05万元。国土所发现问题后,多次找到覃某要求退还多领取的补偿款。覃某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退还保证书,承认多领了4.05万元,并保证在2010年7月31日前退还。然而,覃某一直未将该款项退还给国土部门。
于是,国土所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本案中国土所因工作失误,将沼气池补偿的标准500元/立方米写成5000元/立方米,造成多补偿给被告覃某4.05万元,事实清楚,且覃也已经认可,并作出退还计划。国土所诉求合理合法,法院给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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