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品尝野味 孰料尝到苦果 柳州一男子因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
柳州讯4月22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年11月5日上午11时,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民警收到线索:有一辆疑似搭载野生动物的面包车途经穿山镇209国道,希望民警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当民警赶到现场,拉开曾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后车门时,被眼前的一幕吓了一跳,车厢内铺满了装着野生动物的袋子。经清点,有猴面鹰2只,毛鸡2只(1只活体,1只死体),白面狸2只,豹猫1只,鹧鸪鸟3只,楠蛇10条,眼镜蛇2条,水蛇12条。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只猴面鹰和2只毛鸡均系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经对曾某讯问,其供述车内的野生动物是其在柳江区某农贸市场内以800元的价格向临时摆摊人员收购的。当日,曾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3日,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柳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月10日,柳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某某提起公诉。4月22日,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办案过程中,当被问到买这些动物来做什么的时候,曾某某这样回答:“我只是觉得这些动物比较稀奇,想买回家自己尝一下。”(李东霞)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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