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突然解聘 还被扣下全年绩效?几名编外女职工向晚报求助,称她们遇到了不公的待遇 柳江房改办:这5名职工因年龄或学历不符无法继续竞聘 律师:用人单位涉嫌违反

柳州晚报 2020-04-06 11:27 大字

解聘通知书

记者 覃乐维

“两年没签劳动合同,现在突然将我们解聘,还不给我们发2019年的全年绩效。”近日,柳江区住建局房改办(以下简称“柳江房改办”)的几名编外职工向晚报求助称,她们遇到了不公的待遇,不仅被单位无理由解聘,每人还被扣下了2019年的全年绩效约4500元。事情果真如此吗?3月30日,记者对此展开了采访。

1职工:两年未签合同,被解聘还被扣绩效

今年40多岁的韦女士称,她作为编外职工供职于柳江房改办已有约5年时间。她告诉记者,刚工作时,单位会在每年上半年与她签订当年的劳动合同。不过从2018年开始,单位就没有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为此,韦女士和其他几名编外职工向单位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得到答复是之后会签,让她们先等着。但令韦女士等人没想到的是,她这一等就是两年,然而最后等来的不是续签合同,而是一纸解聘通知书。与她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同一部门的其他4名编外职工,都是女的。

韦女士等人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解聘通知书,解聘通知书内容称,柳江房改办为完善用人管理机制,于2019年12月19日重新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韦女士等人在这次应聘竞选中落选,柳江房改办于2020年2月24日与韦女士等人解除劳动合同。解聘通知书的落款为柳江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时间为2020年2月24日。

“(房改办)领导确实在群里发了信息称要招新的编外员工,但是没说老员工也要重新竞聘。”韦女士说,2019年12月19日当天,该房改办一名副主任在他们的工作群里发布了两份文件,是关于该房改办公开对外招聘编外人员的通知。韦女士看了通知以为,招聘是在不裁员的情况下进行,她作为老员工不需要参与这次竞聘。尽管当年年底,韦女士被以完善手续为由要求上交了简历,但她并未在意,直到今年2月24日收到解聘通知书时,韦女士才意识到自己要下岗了。同部门中还有4人与她有着同样的遭遇,大家都是编外人员,工龄短的两三年,长的达到了六七年。

对于被解聘,韦女士等人很是不解,她们认为,就算是重新招聘,可她们都没有接到竞聘、面试的通知。韦女士等人为此找过柳江区住建局领导,也两次向市政府热线投诉,但答复都无法令她们满意。韦女士还强调,她们5人被解聘后,房改办扣下了她们2019年的全年绩效,每人约4500元。

2部门回复:韦女士等人不符合招聘资格

记者看到市政府热线转给韦女士的柳江区政府答复:经柳江区住建局核实,柳江房改办于2019年12月19日在主管局柳江区住建局官方网站发布编外人员公开招聘信息,2020年1月进行面试。原柳江房改办聘用的8个人(包括被解聘的韦女士等5人)提交了应聘资料,有5个人(被解聘的韦女士等5人)不符合招聘条件,其中4人年龄超过40岁,不符合本次招聘资格条件中第二点(年龄在20岁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人学历为高中,不符合房改办本次招聘资格条件中第三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另外3人符合招聘资格参加面试,2人通过面试录用,1人未能通过面试录用,因此柳江房改办按照公开招聘程序与未能录用的6人解除劳动合同。

市政府热线第二次转给韦女士的柳江区政府答复:经柳江房改办核实,原来几名招聘的编外人员(包括被解聘的韦女士等5人)未经过公开招聘,需重新按公开招聘程序招聘;招聘年龄的设定可由招聘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及岗位自行设定;柳江房改办于2019年12月19日在主管局柳江区住建局官方网站发布编外人员公开招聘信息,资格条件中的第二点明确:年龄在20周岁以上,40周岁及以下,因此超过40岁的竞聘人员不符合本次的招聘资格条件,未能通过招聘资格条件审核。

3柳江房改办:办理工作交接就可发放2019年绩效

3月30日下午,记者就韦女士等人的遭遇来到了柳江区住建局,采访到了该局房改办副主任林建华。林建华告诉记者,2018年以前房改办确实每年都会与编外人员签订当年的劳动合同。但从2018年开始,因之前的招聘非公开进行,需重新进行公开招聘,故未和韦女士等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加之区住建局这两年的负责人变动较大,所以重新进行公开招聘一事才拖延到了2019年年末进行。

林建华说,确定要重新对外公开招聘后,她在工作群里发布了这一信息,信息中明确列出新招编外人员的招聘资格;当时韦女士等编外人员没有递交简历,自己还在截止日期前让她们交了简历。林建华还说,2020年1月中旬,经过筛选,韦女士等5人或因年龄或学历不符无法继续竞聘,她也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她们。

林建华还表示,因为韦女士等人迟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使得房改办的相关工作也难以继续进行下去。只要韦女士等人前来办理工作交接,房改部门就会将2019年的绩效发放给她们。

4律师:用人单位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柳江房改办的解聘是否合法?又是否能扣留韦女士等人的绩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柳江房改办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柳江房改办与韦女士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次,柳江房改办以劳动者年龄大、学历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8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最后,房改办以劳动者未交接工作为由克扣绩效工资应明显违法,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黄华律师建议:劳动者可与柳江房改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向人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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